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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豐縣校車事故案肇事司機一審被判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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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京7月3日電 (記者 王駿勇、陳剛) 廣受關注的江蘇豐縣2011年“12 12”校車事故案3日在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肇事司機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歲,農民。2011年12月12日17時30分許,洪旭駕駛蘇CR1836號大型客車,接送首羨鎮中心小學回家的學生,沿豐縣首羨鎮張后屯村南300米處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駛。在避讓一輛人力三輪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入道路西側水溝內,致乘坐該客車的15名學生死亡,8名學生受傷。被告人洪旭參與搶救學生後離開現場,于當日晚8時許到豐縣公安局投案,並供述了犯罪事實。按照相關法規,駕駛當事客車應持有A1證件,而洪旭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案發後能積極搶救傷者並主動投案,係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辯護。

  洪旭在庭審中多次痛哭,最後陳述階段,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説:“我有罪,我認罪,我對不起那些學生,對不起學生們的家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國家整治校車交通安全期間,無證駕駛大客車接送小學生,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發後,被告人洪旭雖積極搶救傷者,並有投案自首情節,但本案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因此不足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後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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