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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熱議高校商業冠名 稱應考慮企業社會責任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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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南科技大學將以長虹廣場、春雷路等學校董事會企業名稱命名校園主要道路的消息引起網友廣泛熱議。聯想到此前清華大學以“真維斯樓”命名教學樓的做法,網友展開了一場“高校應不應該引入商業冠名”的討論。

  其實,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高校引入商業冠名都不是新鮮事,為何這兩起事件分外引人注目?

  “我們並不反對以冠名形式來回饋企業對教育的支持,而是想知道這種冠名是否給錢就行?有沒有考慮過冠名的商業品牌與高校的文化氣息、大學精神是否相匹配?”網友“活潑的活”的留言道出爭論的核心所在。不少網友跟帖力挺“活潑的活”,意在強調高校商業冠名應“入情入理”,呼籲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規範,不要讓高校形象受到傷害。

  對於網友爭議,“涉事”高校的回應基本是“為校園建築物命名是國內外學校籌資助學的通行做法”“尋求社會資金髮展教育已經成為普遍共識”“對於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合情合理”等。

  支持者認為,企業冠名高校教學樓是一項“雙贏”舉措,而且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反對者則調侃:“(冠名)好比一個德高望重、年過古稀的教授在拄著拐杖跳街舞。”更有網友稱,商業冠名令高校“出賣了靈魂”,充滿金錢的味道。網友“心怡”説:“高校含有濃厚的文化底蘊,如果以金錢來衡量,顯得有點低俗。”

  更多網友則認為,高校教學樓冠名不僅關係到高校的形象,也直接反映出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內涵和精神,必須謹慎對待,尊重公眾的情感。網友“愛上水的魚”説,大學精神對社會文化的前進方向有旗幟性作用和深遠意義。不論是捐贈還是冠名,都要維護“象牙塔”中的一方凈土,産生關於人類命運和科學真理的思考。而不是讓大學裏的談論與市井無異,更不能讓“典範”和“崇高”跌落神壇。

  既然接受個人和企業捐贈是高校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資金來源,那麼“入情”的同時還需成熟理性的操作模式使之“入理”。高校引入商業冠名究竟應如何規範?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1997年,原國家教委曾出臺關於學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關規定。規定中稱,校(園)內各類教室、各類建築物不得以捐資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況,高等學校需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該規定於2004年6月取消。2011年5月27日,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在教育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學校校舍和教室冠名問題,教育部門不具有審批權力。如果高校對捐贈的一些建築物命名,主要可以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規定,捐贈方對其捐贈的一些工程或者項目有享受命名的權利。

  網友“路是自己走的”説,高校不同於一般機構,引入商業冠名的決策過程應考慮冠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責任感,貫穿人文精神、科學嚴格的程序、民主決策的機制,建議有關方面出臺措施進行約束規範。(記者 韓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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