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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臺規定 在職公務人員不得辦教育培訓機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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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天(26日)從福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日前出臺的《福州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職公務人員(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以公民個人名義舉辦培訓機構。

  此外,我市規定,培訓機構存在以下6種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將由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擅自改變學校名稱、辦學範圍的,擅自設立分支教學點的;抽逃註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産管理混亂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熱詞:

  • 教育行政部門
  • 教育培訓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在職
  • 公務人員
  • 辦學許可證
  • 招生簡章
  •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 非學歷教育
  • 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