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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禁止對學生分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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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就現代學校制度徵意見 擬規定禁止對學生分類

  昨日,教育部網站公佈《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實施綱要(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減少對學校具體辦學與管理活動的干擾”。

  徵求意見稿涉及學校包括除了幼兒園在外的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各級各類學校: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高校、民辦高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學校要在機構設置和職能上,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相對分離,保障學術權力按照學術規則相對獨立行使。

  徵求意見稿提出,“在學校的學術組織中要保證普通教師代表的比例不低於50%”;“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收入分配方案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事務,要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徵求意見稿要求教育行政部門以依法治校的綜合性考核,代替相關的專項考評,減少對學校具體辦學與管理活動的干擾。

  徵求意見稿6月25日至7月10日公開徵求意見。

  ■ 內容

  章程制定 學校不得隨意增義務、設定罰款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要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增加義務,不得設定罰款,或其他可能侵犯師生基本權利的處罰事由和懲戒辦法。

  學校要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對校內制度文件進行審查,對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不符合學校章程和改革發展要求,不符合保障師生合法權益需要,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民主決策 中小學應建校級家長委員會

  徵求意見稿規定,要依法明確學校決策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避免個人專斷,其中:高等學校要依法明確學校黨委、校長的職權範圍和決策程序,推動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充分發揮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等機構在決策中的作用。

  根據徵求意見稿,中小學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班級和學校兩級家長委員會。學校實施採購校服、訂購教輔材料、組織活動、代收費用等直接涉及學生個體利益的活動,一般應由學校或者教師提出建議和選擇方案,並做出相應説明,提交家長委員會做出決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形成決策、執行與監督權相互制衡,保證學校管理與決策的規範、廉潔、高效。公辦學校因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尊重師生 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分類

  徵求意見稿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平等對待每個學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制度、言行。要切實保障殘障人士的平等受教育權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絕招收殘障學生。

  在學生管理中,對學生進行處分,應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據充分、程序正當,“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對違反校紀的學生,要明確處分的期限與後果,積極教育挽救,給予悔改機會。要保障學生的人身權、財産權和受教育權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限制人身自由、違法亂收費以及由於學校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等侵權行為。 (來源: 新京報 記者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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