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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培訓機構在工作日不得聘公辦在職教師兼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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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收費項目、標準不向社會公示……福州各類培訓機構相對紊亂的現象將得到整治。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的《福州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透露,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的,將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在五城區辦培訓學校不少於50萬

  該《辦法》指出,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職公務人員(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以公民個人名義舉辦培訓機構。

  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辦學經費。在福州市五城區設立培訓中心的開辦登記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培訓學校不少於50萬元;其他縣(市)培訓機構的開辦登記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並出具註冊驗資報告。

  舉辦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學歷制學校或幼兒園的場地,也不得以民用住宅、地下室、車庫等作為辦學場所;辦學場地應當符合消防和房屋質量安全要求。

  有一定數量與培訓內容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熟悉教學業務的專兼職教師。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達到相應任職條件,不得聘用公辦在職教師在工作日內兼職、兼課。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擅自設立分支點吊銷證照

  《辦法》強調,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擅自改變學校名稱、辦學範圍的,擅自設立分支教學點的;抽逃註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産管理混亂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産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因無證辦學被取締的,其舉辦者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東南網-海峽都市報 記者 闕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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