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買賣農村房屋需慎重 律師提醒切勿盲目跟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來電顯示:我是瀏陽一村民,2011年上半年,我把自己的房屋賣給一名城市居民,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金額為15萬元,買方暫支付1萬元購房款給賣方。可現在買方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亦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剩餘購房款。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我想問自己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能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剩餘購房款?陳先生

  瀏陽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中心值班律師于華明答覆:農村房屋買賣已經是農村普遍面臨的一個實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目前農村私有房屋買賣中大多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買賣,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

  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買賣行為必然無效。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向同組村民購買宅基地或房屋,應當經過當地村民小組的同意,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房屋後到當地房屋産權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城市居民切勿盲目跟風購買農村房屋,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是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案中陳先生不能要求買方支付剩餘購房款。記者 李廣軍

熱詞:

  • 房屋買賣合同
  • 農村房屋
  • 農村村民
  • 農村集體經濟
  • 房屋産權
  • 集體經濟組織
  • 買賣合同
  • 買方
  • 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