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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穎賣房十年後索要249萬拆遷款 被法院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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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穎賣房十年後索要249萬拆遷款 被法院駁回

曹穎(資料圖)

  10年前以12萬元賣掉宅基地後,明星曹穎將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拆遷款249萬元。

  近日,大興法院一審以曹穎本身是居民、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法院曾判決兩次轉讓無效

  引發這起訴訟的涉案物是當時北京市大興縣太和鄉(現為大興區瀛海鎮)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處。

  曹穎訴稱,1998年時她擁有了該套房産,並持有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該房屋建築面積為200余平米。2002年4月,她將該房屋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曹某,之後曹某將該房産轉讓給了邱某。2010年,邱某作為被拆遷人,獲得了249萬的拆遷補償款。

  據了解,此套房屋曾經歷了兩次訴訟:曹某的妻子起訴邱某,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曹某賣房。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農村房屋的買賣限于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判決曹某、邱某的買賣行為無效。但是,該判決未提及拆遷款的處理。之後,曹穎起訴曹某,要求確認二人在2002年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曹穎的訴求。

  兩起訴訟後,曹穎于2011年11月起訴曹某和邱某,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共同返還拆遷補償款249萬元。

  曹穎方考慮追加上家及村委會

  該案庭審時,邱某一方提出,曹穎本身也不是該村農民,又沒有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沒有權利索要拆遷款。

  法院經過了數月審理後發現,1995年前,該鎮曾發過由鎮政府蓋章的宅基地使用證。按照規定,使用證應是縣級以上政府蓋章,後來區裏統一換證後卻未存檔。

  法院認為,曹穎與曹某、曹某與邱某的兩份轉讓協議都屬無效,因該合同取得財産應該返還。本案涉及的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受,而曹穎是居民戶口,因此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昨日,曹穎的律師表示正在考慮是否上訴,他們希望能追加曹穎的上家胡某和村委會為第三人,以查清事實。

  文/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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