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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被騙購房款 仲介失職應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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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審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某仲介公司員工周某電話通知,説一房主羅某欲將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約定當日看房。羅某報價54萬元,後表示如果徐先生在當日下午17時前付款,可以優惠1萬元。徐先生諮詢仲介公司後,于當日下午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共向羅某支付房款50萬元。此後,徐先生與羅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與羅某和仲介公司三方簽訂了“居間成交確認書”和“過戶、按揭代理合同”,交納了15900元居間服務費及3000元過戶代理費。此後,羅某失去聯絡。之後徐先生獲知,由於涉及另一訴訟,訴爭房屋早在2010年10月就被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並經法院終審判決歸案外人李某所有。後羅某雖被判犯合同詐騙罪,但50萬元贓款已被揮霍,無法追回。徐先生稱,在其打款之前,曾向仲介公司人員詢問是否有風險,仲介人員承諾擔保不會有風險,他才在仲介人員陪同下打了款。仲介公司稱由於尚未簽訂三方合同,故于打款當日無法向建委核實涉案房屋具體情況,但已審查了羅某提供的房産證等手續,且口頭提示徐先生大額款項支付存在風險,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徐先生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仲介公司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仲介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及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亦有能力採取更加規範和嚴謹的履行方式。本案中,羅某提出在看房當日先行支付大額購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慣例,對買受人亦存在極大風險。仲介公司雖然審查了其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但在此種特殊情況下,需進一步要求羅某提供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關於交易當日出具的涉案房屋權屬查詢情況。但仲介公司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降低風險,亦無證據證實其已就相關風險向徐先生進行提示,最終導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損失,仲介公司對此具有重大過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僅無權要求給付居間報酬,亦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仲介公司返還徐先生已支付的仲介費,並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50萬元。

  仲介公司以自己並非直接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二審認為,在交易存在極大風險的情況下,仲介公司未進一步對羅某房屋權屬狀態進行審查,亦未向徐先生就風險進行提示,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最終導致徐先生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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