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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議地方政府不得發債 滬浙粵深試行地方發債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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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審議多項法案,其中《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擬明確

  記者 黎華聯2011年10月,廣東、深圳、上海、浙江四省市獲准自行發債後,市場普遍預期地方政府發債權限會有所鬆動。然而,昨日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的《預算法修正草案》明確為,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此表述與現行《預算法》的“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債”並無二致。專家表示,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無實質性突破,顯示中央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審慎態度,今、明將兩年迎來償債高峰期,如何緩解地方支出壓力勢必受到關注。

  滬浙粵深試行地方發債

  2011年下半年,經國務院批准,選擇在財政實力較強的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深圳市四地啟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該舉措被解讀為國家對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開閘”信號。

  從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表述來看,中央對地方政府發債的“閘門”仍然關閉,決策層對當前地方政府超過十萬億元債務的態度仍然比較謹慎,傳遞出準備從嚴規範地方債務、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信號。瑞穗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表示,地方自主發債無實質突破是中央擔心一旦放開,缺乏財政自律的地方政府將因“政績衝動”拼命發債,導致債務泡沫甚至引發“爆煲”風險。此前四省市試行的自行發債,實際上發債總額仍需中央批准,信用亦由中央提供擔保,地方僅擁有自行決定承銷商、利率並負責償還等權限。

  今明兩年或迎償債高峰

  根據審計署數據推算,2012年和2013年將是中國地方債務到期的高峰。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與其他相關債務三類共計1.84萬億元,讓今年成為地方政府償債最為關鍵的一年,而且今、明兩年到期額度合計超過3萬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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