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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常務副市長:建議中央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9日 0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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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晨報訊(記者 朱爍 首席記者 崔紅)“政府性債務客觀上已經産生,由地方自行發債更有利於風險防控。”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務副市長吉林昨天提出建議,中央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自行發行債券。吉林認為,北京經濟的發展狀況已經具備這樣的條件。

  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一個個用錢大項擺在地方政府面前,地方舉債不可避免。昨天,在北京團集體審議年度計劃和預算報告時,代表們對政府債的形成給予客觀的評價,大家探討的焦點在於如何防控債務過大、擔保無序帶來的風險。中央已經認識到地方政府性債務潛在的巨大風險,著手清理各地政府性融資平臺。

  一方面要防控風險,一方面地方建設“缺米下炊”,吉林代表提出,中央可嘗試允許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自行發放債券。“所謂有條件,是指該地區經濟總量較大,財政收入態勢良好且穩定,我認為北京已經具備自行發放債券的條件。”

  吉林分析説,目前地方政府更多地是向銀行舉債,中間成本過大。地方政府直接發債將省去大量成本。另一方面相對各種融資平臺而言,舉債行為由政府統一歸口、統一計劃,使得管理更規範,風險防範更到位,資金效果更大。對於中央財政而言,既支持地方發債,又能控制風險。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國政府自2009年開始,由中央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2011年中央代地方發債繼續維持前兩年的2000億元人民幣的規模。就在“兩會”召開前夕,地方自主發債“口風”似有鬆動,新華社從全國人大獲知消息,我國將繼續完善中央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制度,研究探索地方政府自主發行債券的可行性。

  ■新聞背景

  地方政府性債務很常見

  關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呼聲早已不絕於耳,特別是在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地方財政被縛住手腳後,地方可支配財力更少。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地方政府債券的“花樣年華”,一些地方政府在籌資修建路橋時就曾發行過地方債券。1993年,國務院禁止地方發債,地方債券無疾而終。根據我國預算法的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但實際上地方政府性債務十分常見。2010年6月23日,審計署首次披露了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通過審計調查18個省、16個市和36個縣本級,截至2009年底,這些地方的政府性債務餘額高達2.79萬億元,引起社會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