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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醉駕免刑是個壞標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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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龍崗區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則堅稱,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不予抗訴。(6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官員醉駕免刑本就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拿國家機密説事更是難以服眾,這樣的判決,這樣的態度,難逃“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指責。

  所謂國家機密,大抵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情的事項。一起醉駕案的所有細枝末節,無非是為何醉駕,酒精含量多少,怎麼判的,為何這麼判,當事人有何申訴。無論你想象力多麼豐富,恐怕都很難將這些雞毛蒜皮牽扯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上,倒是涉案官員與宣判法官的利益和聲譽與此息息相關。法院越是遮遮掩掩,越容易讓人覺得其中有鬼,至少宣判依據不是那麼鏗鏘有力;隨意搬出國家利益來唬人,也像極了拒絕監督,自説自話。

  拒絕抗訴的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列舉的理由也太過小兒科。誠然,免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法治社會不是人治社會,自由裁量不等於為所欲為,任何自由裁量都須在“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下決斷。當這個自由裁量自由得有點過火了,在社會質疑與評判中節節敗退了,檢察院也不能僅僅充當看客。《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倘若法官由著性子説咋判就咋判,檢察院認為這是自由裁量便置若罔聞,豈不滑天下之大稽。其實從已知案情來看,也足以滑天下之大稽了。法院判醉駕官員免刑的理由是“開了約一公里,駕駛距離不遠”,那麼試問,醉駕距離多遠才夠入刑呢?如果説一公里不算遠,那三公里、五公里又算不算遠?真要以遠近論懲處的話,可操作餘地大了去了,剛性的法律也就成了可以任意伸縮的彈簧。

  醉駕入刑,本來就是為打擊醉駕這種行為而設,只要構成醉駕,便有了入刑的依據,與開多遠實在沒有半毛錢關係。就算開了一百米,“不幸”被交警逮住,那也得乖乖認罪。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基本的法律常識不會不懂,刻意曲解,令人齒冷。

  培根説過:“一次不公正的判決,等於十次犯罪。犯罪只是污染水流,不公正的判決卻是污染水源。”官員醉駕免刑是個壞標尺,給全社會樹了個反面典型,假如以後被抓的“酒司機”人人都拿這個説事,法律也就成了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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