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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向陽:醉駕“以距離論”是對法律的褻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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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評】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6月19日中國青年報)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毫無疑問,一經確認“醉酒駕駛”,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龍崗區法院卻以“駕駛距離不遠”而作出“免究刑責”。這是對法律的戲弄。

  其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都屬於刑法應當追究的範圍。此刑法條款並沒有規定了駕駛多少距離才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這從法理上是站得住腳的。“醉酒駕駛”涉及的罪名為“危險駕駛罪”,對於醉酒的駕駛員來説,只要一起動車輛,“危險”就開始存在了。這也就難怪一些國家在查處醉駕過程中,即使車輛輪子沒有動,但只要是該車的發動機發動了,如果其駕駛員醉酒,也是以“醉駕”來追究法律責任的。何況,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是説只要你有這樣的行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説你造成了怎麼樣的後果。可見,“以距離論”既無法律依據,也是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二,何為“自由裁量權”?據悉,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堅稱,“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不予抗訴。“自由裁量權”,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這種“自由”必須是“合法合理”,是在硬性規則諸要素已滿足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斷。它包納“合理”、“相關”、“公平”或“正義”等標準的規則。醉駕量刑是要考慮情節,但這個情節,至少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等。假如‘開得不遠’都成為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今後醉駕超過500米、1000米,算不算?這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據此,來看看“以距離論”這一“自由裁量權”:被告醉駕事實是沒有爭議的,可謂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是合理的,追究刑事責任無疑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社會的正義。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對違法者“免究刑責”,顯然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表現。

  其三,所謂“涉密”只是法院的託詞。面對公眾質疑和要求公開判決書的呼聲,龍崗區法院明確表態:“由於本案涉及一些審判機密和國家機密,案檔不宜公開。”其實,“審判機密”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時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絕公開判決書和案卷。在這起簡單的醉駕案裏,顯然不可能涉及到這些,因此該案沒有理由不公開判決書。但法院卻如此蠻橫。

  由此可見,醉駕“以距離論”是對法律的褻瀆。這樣的褻瀆還帶了一個“壞頭”——“醉駕入刑”才剛剛執行一年多,是不是僅僅“一陣風”;是不是檢察院不予以“抗訴”,上級法院“不予干涉”,就可以“不了了之”了?(本文作者係媒體高級記者、高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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