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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騰洋:醉駕“開不遠”就能免責的口子不能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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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中國青年報》6月19日)

  皆因醉酒駕車的距離太近,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就能夠輕鬆“免刑”,這樣的判決不禁讓人大跌眼鏡,更讓人浮想聯翩。眾所週知,“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有“醉酒駕車”的行為,就是已經違法可以定罪了,如何又冒出來個按照醉酒開車路程的遠近而定罪呢?”

  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來定罪,那以前被處罰過的醉酒駕車者若比莫王鬆開的還短,豈不可以起訴處罰他的交警部門,要回罰金討個説法了?退一步講,即便以前的舊賬無人翻,那今後處罰醉駕車是不是都得按距離來算?那究竟開多遠算“醉駕”最為合適呢?100米還是200米?如果當真按“醉酒”駕車的距離來進行“刑責”,豈不是上演了“五十步笑百步”現實版,同樣是打仗逃跑,跑五十步的和跑一百步又有何區別呢?同理,同樣是“醉駕”,開100米和開10000米又有何區別呢?

  所以,醉駕“開不遠”就能免責的口子絕對不能開。若此例一齣,勢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增加判案難度,同時給一部分“有能力的人”留下活動的空間。

  屆時,法律的尊嚴就會遭到褻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也將當然無存,人們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將被打破。公眾的權益、法律的尊嚴、政府的公信力將是最終的“受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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