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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兩高司法解釋: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被追究刑責

CCTV.com  2009年12月15日 12: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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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惡意透支" "非法佔有"是重要判斷因素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點擊閱讀全文]

兩高明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三個量刑標準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作了解釋,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點擊閱讀全文]

使用POS機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維護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點擊閱讀全文]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1張以上信用卡信息構成犯罪

    《解釋》第三條從“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兩個角度對該罪的兩個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點擊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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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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