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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三個量刑標準

 

CCTV.com  2009年12月15日 11: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現場資料 中國網 楊佳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情況 中國網 楊佳攝

  中國網12月15日訊 12月15日上午,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三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

  熊選國介紹説,《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作了解釋,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以及在判決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問題,既嚴格控制刑事打擊面,又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馬麗娜)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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