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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1張以上信用卡信息構成犯罪

 

CCTV.com  2009年12月15日 11: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現場資料 中國網 楊佳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情況 中國網 楊佳攝

  中國網12月15日訊 12月15日上午,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

  《解釋》明確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説,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釋》第三條從“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兩個角度對該罪的兩個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馬麗娜)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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