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雲南信息報)曾經報道的“雲南許霆”何鵬案,是繼廣州許霆案之後又一被人們關注的焦點話題。昨日,記者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在省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下,何鵬案突然發生了驚人逆轉:省高院近日將何鵬案的刑期驟減為8年零6個月。目前,該案已經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一旦最高法院核準,案發時為大學生的何鵬將於下月獲釋。
10元卡上取出近43萬元
何鵬原係雲南省公安專科學校學生,自2000年9月入學後,家裏人為了使其取錢方便,在陸良縣城農行為他辦理了一張金穗儲蓄卡。
2001年3月2日,何鵬拿著這張餘額為10元的金穗儲蓄卡,到農業銀行的一台自動櫃員機上查詢存款餘額。時逢農行雲南省分行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機失控。何鵬看到,原本僅有10元錢的卡上卻突然冒出了許多“0”,何鵬隨即按鍵取出了100元。
何鵬驚喜不已,又連續按鍵6次,取出現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鵬再次持卡到其他幾家銀行的7台櫃員機機上連續取款215次,共取現金425300元;兩天裏取款金額相加,共取現金近43萬元。
何鵬終審被判無期徒刑
案發後,經過有關部門的追繳,何鵬及家人將惡意透支銀行的近43萬元如數歸還、上繳。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陸良縣開庭審理了此案。
曲靖市中院認為,被告人何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銀行電子計算系統出現故障、自動櫃員機喪失識別能力之機,使用僅有10元的儲蓄卡,從自動櫃員機裏竊取了銀行近4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鵬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曲靖中院判決後,何鵬不服判決,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2002年10月17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引起省高院關注
之後,何鵬父母開始走上了漫漫申訴路。
2007年底,何鵬已經在監獄中度過了5年。這一年,廣東許霆案件的出現,給何鵬案帶來了一線轉機。
隨著許霆案的重審,何鵬的父母也重新燃起了希望。2008年4月,何鵬父母趕到了廣州旁聽許霆案的宣判。宣判當天,很多媒體隨即報道了何鵬案件,由於何鵬和許霆案很相似,何鵬被媒體稱為“雲南許霆”。
最後,廣州許霆被改判為5年。這一案例,給何鵬父母帶來了更大的希望。
2008年4月10日,何鵬父母又趕到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和曲靖市中院非常重視何鵬案,並多次進行了專題研究。
再審改判為8年零6個月
省高院再審認為:原判決定罪準確,但本案被告是在發現櫃員機出現故障時臨時産生的犯意,按照櫃員機的操作規程取款,這與有預謀的、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相比有一定的偶然性。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意較小,且全部退贓,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按照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決過重。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對何鵬可在法定量刑以下判處刑罰。
據此,今年11月18日,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與之前的判決雖然一樣,但刑期由無期徒刑改判為8年零6個月。由於該案判決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説,一旦最高法院核準了判決,扣除其被關押的時間,何鵬將於2010年1月16日獲釋。(雲南信息報 記者 夏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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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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