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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版“許霆案”重審 兩被告被判十年監禁

 

CCTV.com  2009年07月02日 14: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昆明七月二日電 (記者 楊洋)記者今天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轟動全國的昆明版“許霆”案,近日經昆明市盤龍區法院重審後判決陳明應、饒金桃夫婦犯盜竊罪,同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該案件主辦法官介紹,經審理查明,二〇〇七年一至三月,陳明應、饒金桃在昆明市某通訊店內,利用中國電信智慧公話充值平臺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反復對公用電話進行非法充值,並謊稱可以以優惠價格為公用電話經營者提供話費充值服務,兩人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為電信話吧公話非法充值人民幣共計四十四萬七千七百五十元。

  二〇〇八年二月,陳明應夫婦以涉嫌盜竊罪被提起公訴,同年四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夫婦倆為謀取利益,利用電信公司公用電話充值系統的疏漏,反復使用電信充值卡非法充值,已構成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據此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各處罰金五萬元。宣判後,兩被告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二〇〇九年四月,盤龍區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盤龍區法院對案件重審認定,被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而且兩被告人相互配合,反復利用充值卡充值,屬於共同犯罪。但由於被告罪行是在發現電信充值系統出現異常後産生,案件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據此,法院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陳明應夫婦分別獲刑十年,各處罰金兩萬元。

  據了解,此案爭議焦點在於兩被告的行為到底是“盜竊”還是“不當得利”。許多法律界業內人士認為,不論從中國刑法原則還是從司法解釋上分析,被告人的行為都不能構成起訴書上所謂的盜竊罪。被告人的案中行為,最為適用中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更多專家則贊同法院判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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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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