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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許霆案”:公正判決的多重命題

 

CCTV.com  2009年05月12日 10: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歐木華 作者文集

  深圳出現一起堪比許霆案的有爭議案例: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後來雖然交出,但仍然有可能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廣州日報》5月11日)

  在新聞留言中,網友普遍表示出對梁麗的同情,更有一部分網友對法律的懲戒意義表示不解,認為“貪污3000萬都未必判無期,撿袋垃圾就要把牢底坐穿?”雖然這些網友並非都是法律專家,但憑著潛意識中樸素的情懷,提出了一個司法工作者不能忽視的問題:法律該如何體現公平、公正?

  法律要體現公平、公正,離不開罪刑法定原則,從盜竊罪的概念來看,一是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主觀故意性,二是採取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從梁麗最初“撿”東西的行為來看,其實很難説具備有這兩個特徵。她只是在得知所撿物品的價值之後,才起了貪念,在筆者看來,這更符合非法侵佔罪的特點。

  從社會影響角度來看,如果法律判決導致大眾感到“心寒”或者是“恐懼”,那麼,也很難説法律體現了公平、公正。如果裁定梁麗犯有盜竊罪,將會産生怎樣的不良社會後果呢?我想,一部分人從此可能會拒絕“撿取”東西,原因很簡單,誰也不知道掉在地上的東西價值幾何,掉在地上的失物有可能成為一個陷阱。

  或許有人覺得不以為然,如果你撿到東西,直接送給警察,不就什麼問題都沒有了嗎?但應該看到,現實生活中,比如的哥撿到東西,如果發現是貴重物品,首先就會考慮到自己的“保管責任”,有時候因為各種條件的限制,無法在第一時間送到公安局或通知警察,這個時候,的哥就有可能把貴重的失物先存放在自己家中。如果恰巧失主此時報警了,原本想做好事的出租車司機會不會被法律所冤枉?

  換言之,梁麗涉嫌犯罪的行為,固然應該受到法律懲處,但我們同時也應該想想,以盜竊定性會不會産生一種不好的“範式”,甚至會“誤傷”做好事者?雖然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一個顛覆傳統觀念的判例可能産生的負面作用,司法工作者不能不對此有所考慮。

  其實,從涉嫌犯罪的情節來看,梁麗撿取的過程並不違法,該受到法律懲處的是其發現物品價值後的情節。從法律定罪的準確性來看,也應該將重點放在非法佔有的行為上,否則,司法很難體現公平、公正。從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看,梁麗一時糊塗的行為,危害並不大,而且,當警察找來時,也主動交出。有了許霆案的前車之鑒,筆者期待司法部門能對梁麗的行為綜合考量,給出一個公正、公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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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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