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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撿金飾惹官司 “撿”還是“不撿”

 

CCTV.com  2009年05月11日 07:4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據《廣州日報》報道5個月前,40歲的深圳機場女清潔工梁麗,在一個垃圾桶旁拾到一個紙箱,發現其中是金首飾,中午她將紙箱帶回家。經鑒定,這些首飾價值289萬餘元。

  日前,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以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將此案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旦定罪,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將是無期徒刑。

  是“撿”還是“偷”,成為該案的最大爭議點。

  垃圾桶旁撿紙箱

  梁麗是河南開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深圳市公安局今年3月12日出具的起訴意見書,詳細描述了案發過程。

  去年12月9日,深圳機場B候機樓二樓出發大廳。上午8時20分許,打掃衛生的梁麗走到19號登機櫃臺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他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方便麵箱的小紙箱。

  五六分鐘後,旅客跑進安檢門。梁麗再次來到垃圾桶旁,見這個小紙箱仍在行李車上,便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就把它當作丟棄物放入清潔車裏。

  9時許,梁麗告訴同事曹某,稱拾到一個紙箱,裏面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

  9時40分許,清潔工一起吃早餐時,梁麗對大家説撿到一個紙箱,比較重,可能是電瓶。清潔工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電瓶就送給他。

  於是,馬某和曹某就到殘疾人洗手間裏打開了紙箱,發現裏面是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平分後離去。

  快下班時,曹某告訴梁麗紙箱裏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不信,拿了一件首飾讓同事到機場大廳內的黃金首飾店內詢問。同事説,這首飾和店裏所賣的首飾一樣。梁麗當作開玩笑,打算帶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中午下班後,梁麗把小紙箱帶回家中。

  便衣警察找上門

  當日16時,同事曹某來到梁麗租住房外喊她,説你撿的東西,失主報警了。梁麗回答稱第二天上班交上去。18時許,兩名便衣警察找上門來,問梁麗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確認二人身份後,從床下拿出紙箱。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

  原來,當日9時許,機場派出所接到珠寶公司員工報案,説在19號櫃臺前丟失一個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

  當晚,機場派出所民警分別在梁麗、曹某、馬某處找回了這批黃金。經鑒定,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在曹某、馬某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分別價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案發半年未起訴

  目前,該案最大的爭議是對梁麗以非法侵佔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兩者差別巨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構成非法侵佔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構成盜竊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寶安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仍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至此,案發至今已5個月,梁麗仍未被起訴。

  ■專家説法梁麗涉嫌侵佔罪

  梁麗案用什麼罪名起訴,在法律界引起極大關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博士認為,梁麗案“是一個可以寫入教科書的經典案例”,其法律意義甚至大於許霆案。此案的社會普遍性很強,吳教授已把這起尚未起訴的案件搬上課堂,由學生們進行討論。

  吳教授認為,該案的焦點在於,如果認為梁麗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罰,那麼梁麗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否違背刑法中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是否違背了刑法中的責任主義?但是,如果將梁麗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人們樸素的法感情同樣覺得難以接受,特別是她將所撿到的黃金首飾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間。吳教授説,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佔罪,而不應定為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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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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