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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時差"套走銀行18萬該咋判 意義堪比許霆案

 

CCTV.com  2009年08月27日 16: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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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美國電影《偷天陷阱》裏,男女主角兩名大盜,利用銀行清查系統10秒時間差,把80億美元偷偷轉到了自己賬戶裏。而今年3月份以來,在寧波海曙、江東、江北的幾家銀行則相繼上演了山寨版的“偷天陷阱”,幾個年輕人利用POS機、銀聯與銀行系統信息傳遞的一兩分鐘時間差,套走了18萬餘元人民幣。

  貸款詐騙?還是盜竊金融機構?抑或不構成犯罪?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控辯雙方爭論激烈。3名被告人被控盜竊(金融機構)罪,如此項罪名成立,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可能面臨無期徒刑,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稱此行為不構成犯罪。

  “該案類型新穎,在罪名上定性爭議很大,堪比‘許霆案’。”主審法官向記者表示。

  今年3月14日下午4點半,一個年輕小夥子出現在寧波市象山縣某銀行的營業櫃臺前。他拿出5萬元現金,並填寫了一個貸記卡賬號,要求將錢存入該賬戶內。營業員將錢存入後,打印了存款憑據,要求小夥子簽字確認。

  此時,小夥子拿出電話,撥通了一個號碼,説道:“我把錢匯過去了,你查查看有沒有收到。”

  和對方通完話後,小夥子立即一臉躊躇地對銀行工作人員説:“不好意思,剛才賬戶存錯了,你幫我轉存一下。”

  只見,他又掏出另一張借記卡,要求將剛才那筆5萬元的存款撤銷,轉存到這張卡上。

  隨後,營業員按照正常流程,為小夥子辦妥了改存手續。

  從營業員將5萬元存入小夥子事先指定的賬號,到轉存入更改賬號,前後時間不超過兩分鐘,然而就是在這兩分鐘裏,銀行系統內發生了一場“驚天逆轉”。

  原來,當小夥子第一次把5萬元存入時,身在異地的同夥,立刻通過POS機刷走了49980元。

  可是,POS機的這筆刷卡交易信息,卻要在一兩分鐘之後才能從銀聯絡統反饋到銀行,也就是説雖然刷卡消費了,但卡上的餘額要在一兩分鐘後才會有變化。而這夥人正是抓住銀行的漏洞,利用這極短的時間差,套現成功。

  此時,銀行營業員還蒙在鼓裏,不知道賬戶上剛存入的5萬元其實已經沒有了,並將這已經不存在的“5萬元”再次轉存到另一賬戶,這5萬元隨即又被取現。

  這樣一來,這夥人就賺到了5萬元。此後,這幾人利用相同手法相繼在寧波幾家銀行成功套現13萬餘元。

  3月24日,當他們再次在海曙區某銀行作案時,被工作人員識破,一人當場被抓獲。6月初,另兩人也先後落網,另一名主犯在逃。

  經警方調查,參與這個“局”的共有5人,此次被起訴的3人分別為四川人趙某、江蘇人張某和王某,年齡都只有20歲出頭,之前都沒有任何案底。還有兩人另案處理。

  3人交代,他們發現銀行管理系統存在“時間差”的漏洞後,認定這是一個發財商機。首先,他們在網上發佈信息,自稱有“技術”能幫助持卡人在信用額度不足的情況下實現大額透支,但手續費很高,成功套現後,他們要提成其中的42%。找到“客戶”後,幾人開始配合操作,並成功地賺到了“佣金”。

  被告人自稱

  行為違規而不違法

  8月18日,海曙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檢察院起訴3人的罪名為盜竊(金融機構)罪。

  面對指控,法庭上3名被告人都表示———自己的行為違規而不違法,不構成盜竊罪。

  而他們的理由也是“涵蓋”了案件的各個環節。首先,3名被告人承認自身存在錯誤,但指出他們只是發現了銀行系統的一個漏洞,然後用這個漏洞做信用卡套現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現違規不違法,“我們的行為充其量只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系統,擾亂金融秩序,錯在明知存入貸記卡的金額已套現,還謊稱存錯要求存入另一張借記卡內,這只是非法套現。”

  “我們在網上發佈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現,並收取一定手續費,是客戶自動找上門要我們幫忙的。”被告人説,因為現在銀行發卡,信用額度比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們利用轉存套現的手法可以套現5萬元,持卡人獲得58%的現金,他們就收4200元。主觀上他們沒有非法侵佔的意願,一切只是代人辦事,收點手續費而已。

  “我們在作案過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實的,且持卡人作出書面保證表示銀行裏的錢自己會去還,這就不是盜竊了。”其中一名被告人趙某説。

  另外,張某等人還辯稱,目前,套現的這些錢,持卡人已經還了7萬多。同時他們認為,銀行該為自身存在技術瑕疵而導致的損失負一部分責任,不能全部推卸。

  辯護律師稱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據了解,一開始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做的是罪輕辯護,當有證據表明持卡人已在還款後,律師突然當庭改做無罪辯護。

  律師認為,這起案件中,在POS機上刷卡消費、在櫃臺簽字前臨時更改存款賬戶,這些行為是合法且被銀行承認的,合法行為導致不合理的後果,是銀行漏洞造成的。

  同時,律師辯稱,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志,因為持卡人已經在還款了,而被告人也沒有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因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實的,因此盜竊罪名不成立。“套現的18萬元中,10萬元已由持卡人還清,銀行目前損失為8萬餘元,被告人還表示會去打工把剩餘的錢還給銀行。”

  律師還指出,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現,“法無明文不定罪”,“是一種有重大誤解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公訴人反駁

  “偷東西還怪人家門沒鎖好”

  對於被告人和辯護人都提到的持卡人真實身份和姓名,作為公訴人的海曙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表示,這是銀行各項業務流程上必須獲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為是不違法的。“銀行的技術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戶人家的門沒鎖好,結果被小偷入室盜竊了,這個小偷還是小偷,不會因為那戶人家沒把門鎖好就沒有罪了。”

  公訴人同時認為,銀行工作人員將錢存入指定賬戶,要求客戶簽字確認,這時客戶要求將錢存入另一個賬戶的行為是銀行所允許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機信息反饋到銀行的1至2分鐘時間差,10天作案5次,共計盜竊銀行18萬餘元,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

  據悉,案發後,當地一些銀行已採取相應措施,停止存款衝正、撤銷業務,客戶要是存款到一個賬戶後,在簽字確認前想轉存另一個賬戶,只能先簽字確認再取出錢轉存。

  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屬於新型刑事案件,在寧波範圍內尚屬首例,與曾經的“許霆案”類似,在罪名上定性爭議很大。

  由於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證據,即持卡人出具的不要求被告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書面保證,法院將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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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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