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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駕駛距離不遠”的醉駕免刑是對法律的褻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5: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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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海建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龍崗區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6月19日《中國青年報》)

       酒精濃度達到176.3mg/100ml,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這樣明晃晃的違法行為竟然能在司法程序的眼皮子底下全身而退。相信僥倖酒駕和將要醉駕的司機,看到這樣的新聞無不歡欣鼓舞,至少,是少了些後顧之憂的。你看,雖然全國整治酒駕、醉駕很嚇人,但只要“駕駛距離不遠”,不僅刑責免了,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等一般罰則都免了。相關部門給出的理由是“情節顯著輕微”,你再問,就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若還不死心,給你個“涉密”的閉門羹了事。

       正經八百的質疑顯然已經喪失了意義。真要對抗這個詭異的判決,隨便拎個法條就能厘清是非。譬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譬如201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醉駕行為也進行了更嚴厲地約束,其中規定“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再不濟,當事人所在的街道還有該街道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5月28日印發的《機關公職人員“九不準”規定》。銅墻鐵壁之下,違法行為竟然被輕飄飄“豁免”,涉密二字能堵住民意的嘴?

       培根有句老話,“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弄臟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則把水源弄壞了。”精於法律的執法者當然不會不明白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換言之,醉駕是只要你有這樣的行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説要看行為造成的後果怎樣。假設“駕駛距離不遠”就可以免於刑責,甚至滿血滿命原地復活,這樣的奇跡無非是法外開恩的一個豁口。一旦這個“彈性漏洞”弄成既定事實,不難想見,各地司法部門會循著“駕駛距離不遠”的路徑,找到更多的“黃馬褂”:譬如醉駕的時候沒有搶劫,社會危害不大;譬如醉駕撞傷人但未致死,也算影響輕微……至於500米還是5公里算“距離不遠”,更是無限度的自由裁量——再説,既然醉駕都平安了,酒駕又算多大的事呢?

       一個街道辦官員,醉駕卻“駕駛距離不遠”,地方法院、檢察院、街道辦等保持了一以貫之的讓人看不懂的姿態——即便這真是一場法學史上的“傳奇”,從尊重那些因醉駕入刑公民的知情權來説,恐怕也不能以“涉密”而敝帚自珍。“駕駛距離説”不僅讓人聯想起去年的“因公醉駕”,交警部門也是認為情節輕微且“因公喝酒”,於是下限處理。此事一經曝光,相關方斯文掃地,網絡神曲《我為祖國喝茅臺》一炮走紅。法律蒙羞的裁決,不過是因為權重於法後,規則成了繞指柔。

       一個人,酒駕或者醉駕了,想逃脫罰則一點也不奇怪。但一群剛剛鐵面無私的制度,轉瞬就溫柔多情起來——那些平時裏還寄望著兜底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程序,那些從今往後還被民意指望著捍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底線的官員與部門,忽然生造出一個“駕駛距離不遠”的説辭,權力公信如何自圓其説呢?問題的背後,必有一些價值與秩序,漸行漸遠漸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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