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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雲鵬:“開得不遠”不是免除刑罰的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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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生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辦官員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6月19日《中國青年報》)

  在刑法犯罪既遂分類中,“醉駕”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也就是説,只要行為人是在醉酒狀態中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的,就可以依法定罪,並不要求他造成了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誌。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莫王松“醉駕”事實是清楚的,被交警攔下後,當時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濃度達到176.3mg/100ml,已超出“醉駕”標準的兩倍多,其醉駕罪名成立,這與行車距離的遠近並無關係。

  然而,龍崗區法院卻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免除了刑罰。所謂“情節顯著輕微”,就是莫王松“駕駛距離不遠”。若不是被交警及時攔下,莫王松説不定開出多遠,會造成怎樣的後果。而龍崗區人民檢察院選擇了不抗訴,則是因為“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一句法官的“自由載量權”,顯然無法化解人們對龍崗法院判決的疑慮。

  法官斷案自然要甄酌案情,合理載量。而審判這起醉駕案法官所要認真考慮的情節,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等,而不是車輛“開得不遠”。這個情節,不應該也不能成為醉駕免刑的理由。這種説法出自法官之口,顯然是不懂法的表現,大有“己其昏昏,使人昭昭”之嫌,純屬懵人,令人唏噓不已。退一步説,假如“開得不遠”能成為醉駕免刑罰的判例,那今後出現醉駕超過50米、100米、500米的怎麼算?法官又該如何“自由裁量”?

  即便是不排斥法官行使“自由載量權”,但法官心裏應該清楚“自由載量權”的閾限,即法官必須在遵循法制原則和從屬原則的基礎上,正確、合理地使用“自由載量權”,以防止濫用權力,使執法出現異化。所謂法制原則是指法官在行使“自由載量權”時,必須依法守法,具有合法性。所謂從屬原則是説法官的執法活動不能超越或者淩駕於國家立法機關之上,必須按法定程序和職權表達國家意志。可見,法官的“自由載量權”並不自由,其中包括許多限制。

  依據相關規定,只有案情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時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絕公開判決書和案卷。在這起簡單的醉駕案裏,顯然不可能涉及到這些,法院也沒有理由拒絕報社記者查詢判決書及案卷。問題是,莫王松是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是政府公務員,不僅有權力資源,還有人脈關係。這恐怕才是這起簡單的案件變得不簡單的根本原因。

  是此,紀檢監察機關再就不能靜坐旁觀了,應當及時介入,徹底弄清事實真相,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待。比如,龍崗區人民法院為什麼至今仍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此案判決書?比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為什麼堅稱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而不予抗訴?比如,區坪地街道辦為什麼至今未按相關法紀對莫王松作出處理?等等,這些疑團解開了,“開得不遠”成免刑的理由,也就真相大白了。問題是,要有人敢於去碰這個硬,較這個真,決不容忍貪贓枉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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