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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磐石公安局副局長重罪獲輕判 檢察院已抗訴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1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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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在移送法院審查後,由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轉交給磐石市人民檢察院的立功材料,經補充偵查後的材料,只有立案決定書及被檢舉人的供述,並沒有查證其舉報的犯罪線索,而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被告人王春榮立功的證據情況進行論述。磐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春榮僅有立功的可能。

  被告人王春榮是在監室內獲取的檢舉線索,而吉林市看守所卻沒有提供線索來源的情況説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不能認定為立功。因此,磐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王春榮立功證據不充分,其檢舉行為係不規範的檢舉行為。

  被告人王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3.47萬元,為他人謀利。“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本應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王春榮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贓,並存在立功的可能,但該判決書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量刑畸輕,判處其緩刑,明顯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為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嚴厲打擊腐敗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式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日前,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提出抗訴。(杜勇 江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