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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散裝食品必須標明生産日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7日 1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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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裝食品不知道生産日期,散裝食品銷售人員不戴口罩、帽子……今後,這種情況將得到遏制。

  6月12日,遼寧省工商局制定了《遼寧省流通環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並下發到各市工商局進行執行,一直受消費者關注的散裝食品經營問題終於有了更為細緻的規章可依。

  昨日,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解釋了《規範》的具體細節,此規定中,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産品和水産品等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規範》要求,在貯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在銷售散裝食品時,經營者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食品應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操作時須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無毒、清潔的專用售貨工具。

  銷售散裝食品必須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設施,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被消費者直接觸及,並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誌。

  供消費者直接品嘗的散裝食品應與銷售食品明顯區分,標明“可品嘗”的字樣,並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取食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散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強調,此次下發的《管理規範》中,最引起銷售散裝食品商戶注意的是,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必須有賬可查,不是隨便都可以銷售的,散裝食品的進貨單據必須嚴格把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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