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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區法院反映房産仲介為促成交易四類違規現象有待規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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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區法院在審判中發現,樓市調控政策出臺後,房産交易量下降,房産仲介為開拓業務量,各類違規現象日趨嚴重,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承諾佣金減少後擅自反悔。仲介人員為促成交易,口頭允諾減少佣金,而在與業主正式簽訂居間協議時,仲介人員未向公司報備,仍沿用格式合同中原有的費用標準,且未向業主告知釋明。在交易履行後,房産仲介遂起訴業主催討剩餘佣金。

  二、虛假承諾規避政策。房産仲介為在最短時間滿足需求,謊稱可幫助客戶規避二套房、外地購房、系統購房等限購政策,而實際則無法履行,誘騙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引發糾紛。

  三、自製“霸王條款”獨佔房源。為確保收益,仲介公司在接收、推薦房源時,分別與賣房者、潛在購房者簽訂承諾書,規定房源只能在該仲介進行交易,任何與賣房者、潛在購房者存在親戚、朋友關係的人員對房源進行交易,均係違約行為。

  四、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收。為促成交易,仲介先行辦理真實成交價格的“陰合同”,便於購房者申請貸款,而後將高價合同登出,以房屋最低過戶價為標準辦理“陽合同”,以此規避稅收。為此,該院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出臺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監管部門,落實具體操作流程,對於房産仲介實施的違法行為,一經認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以遏制此類現象的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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