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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出庭應訴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需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0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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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周崇華)“行政機關年度內發生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庭應訴……”近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施行的《吳忠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範圍,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辦法》規定,吳忠市政府、轄區縣(市、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負責人作為本單位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建議由其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等6種情形,且年度內發生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庭應訴;年度內發生5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起;年度內發生10起以上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3起。對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要組織旁聽庭審,分析查找原因,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和行政裁定書;對人民法院的各類司法建議,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之人民法院。

  《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未依法履行訴訟義務,導致行政案件敗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和行政裁定書造成嚴重後果,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未按規定處理等5種情形,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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