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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六種情形”行政單位“一把手”應當出庭應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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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鄭州5月24日專電 日前,鄭州市出臺《關於加強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在“六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對行政訴訟中“不應訴、不舉證、不出庭、不執行”的情況,可依據有關規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近年來,鄭州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僅2011年就達3016件且敗訴案件不斷增加。“民告官,官不出席”似乎已成為“潛規則”。近日,鄭州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關於加強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從而不斷增強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的法治意識,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應訴能力。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情形符合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本單位當年發生的第一起訴訟案件;上級機關要求出庭應訴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建議出庭或旁聽的訴訟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聽審的訴訟案件;案情重大複雜,對本單位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工作將産生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應訴機關法定代表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訴訟案件。

  《意見》指出,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除上述六種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案件,予以提倡和鼓勵;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較多或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應當每年組織本機關工作人員或行政執法人員旁聽行政訴訟案件庭審。

  此外,對行政訴訟中“不應訴、不舉證、不出庭、不執行”的情況,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將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考核範圍並及時予以通報。(戚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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