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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仲介洩露信息至少罰五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0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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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鄧新建

  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簽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登記備案;房産仲介洩露房客信息最高可罰1萬元。

  出租人負有連帶責任

  《規定》要求,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租賃房屋信息;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租賃房屋信息;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租賃房屋信息。如果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報告租賃房屋信息的,將面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同時還要求,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安裝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即時採集和報告租住人員基本信息;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規定》還對未按規定採集或者報告租住人員信息的行為設定了處罰條款:違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仲介不得非法提供信息

  《規定》明確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關管理部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的治安管理責任。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30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配備管理人員,協助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同時,針對當前越來越嚴重的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現象,《規定》也對此給予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並規定“房地産仲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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