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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私搭小院被叫停 要求繼續施工未果告上法庭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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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樓業主雇人搭建小院,施工過程中被綜合執法部門以小院佔用了公共用地為由責令停工。由於該業主當時已交納了大部分工程款,於是要求承攬方繼續施工,遭到拒絕後,業主訴至法院。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達成的修建小院協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合同,遂判決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已付款的50%,計2800元。

  2011年3月30日,河東區某小區業主李某找到本市一家玻璃經營部修建小院,其與經營部老闆方某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約定:“方某為李某修建外圍小院、小院圍墻、圍墻鐵藝,共計7000元整,李某首付方某2000元整。”李某于當日向方某支付2000元預付款。同年5月3日,方某為李某出具收據1份,並在摘要中註明:“小院圍蓋總造價8000元整,先付款5600元,小院圍墻已改完,鐵藝圍墻用料已購完。”協議簽訂後,方某組織工人對小院圍墻進行了改造和小院圍墻搭建等項目的施工。未成想,在此過程中施工人員被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工,理由是該小院佔用了公共用地,係違章建築,後李某自行將已搭建的圍墻全部拆除。據李某稱,因特殊情況出現,小院暫時不能蓋,但方某承諾什麼時候能蓋就什麼時間蓋。2011年6月,李某通知方某可以蓋了,但方某以各種理由推託,一直未蓋。李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方某及其工作人員趙某繼續履行合同。

  訴訟中,二被告提出,合同沒有履行完畢是因為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了綜合執法人員的干預,被告為了履行該合同已經花費了大量的人工費和材料費,並已幾次為原告進行了施工,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達成的承攬協議,係佔用公共用地搭建原告自家使用的小院,給其他居民的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和不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明知該協議必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然簽約並履行,故原、被告雙方對於該合同無效的後果具有同等的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案施工的性質,對於被告已施工的項目,應參照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的情況折價補償。

  關於被告辯稱的“2011年5月3日所開5600元的收據中已經包含了2011年3月30日所收原告的2000元,當時是因為疏忽才沒有及時收回原告手中2000元的收據”一節,法院認為,2011年5月3日的收據,從其上面所記載的具體內容上可以被視為是原、被告重新達成的承攬協議,故應當認定原告先付款的5600元中已經包含了2011年3月30日其支付給被告的2000元預付款。且從承攬合同的交易習慣上看,總造價8000元的工程,預付款7600元比例明顯過高,有悖于常理。故對於被告僅收取原告5600元的辯解意見,法院予以採信。關於被告辯稱的“為履行該合同已將收取的5600元全部購入了相關施工材料並支付了人工費用”一節,因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考慮到被告為履行合同確實已購入了部分沙石料及鐵藝材料,並組織了相關人員進行了部分施工,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勞動成本,但又不能使被告利用無效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獲取利潤,從而産生不良的社會導向。根據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所具有的過錯,且考慮對已施工部分折價後,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價款5600元的50%,即2800元為宜。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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