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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柵欄填水渠毀綠地 業主圈地被鄰居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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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解金釗)將公用水渠、綠地變成水泥路,並將自家護欄拓展到鄰居家墻根外不到2米處。近日,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因私自圈地建小院被鄰居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其敗訴,須將上述拆改部分恢復原狀。

  原告王先生和被告李先生購買的獨棟別墅相鄰,中間隔一條水渠。每棟別墅周圍都有木柵欄,欄內各自使用,欄外為公用。2010年新房入住時,李先生私自將自家及王先生家的柵欄拆除,並填平水渠和部分綠地,鋪成水泥路面;又用新鐵柵欄圍起來,擴大了自己的院落。王先生發現,李先生改造後的院落最近處離自家外墻僅不到2米,干擾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始終未辦理入住。他找到開發商、物業及居委會等單位,勸説李先生無效。相關部門向李先生發放了拆除通知,其也拒絕執行。

  近日,王先生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退還原告享有使用權的綠地。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中,聯合相關人員實地勘察,發現李先生從自家原有柵欄處已向王先生家方向擴展了4.5米。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被告擅自擴展庭院、佔用綠地水渠,超出其專有部分權利行使,屬私自行使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權利,在未經任何允許情況下屬違法行為。一審判決被告將私搭圍欄拆除,退還至原處,並將水渠、綠地恢復原貌。

  小區內哪些係業主共有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解釋,依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本案中,訴爭綠地和水渠作為公共設施為業主共有,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均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李先生置全體業主權利於不顧,擅自施工破壞鄰里和諧,權利受侵害人可依法通過調解、仲裁及訴訟等途徑解決。

  吳鳳穎指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所稱“共有部分”。這包括:物業服務用房、外墻面、樓頂平臺、大堂、樓梯、過道等。同時,已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根據其功能應當為業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場所、廣場、園林等,認定為屬業主共有的“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而建築區劃內已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雖未登記但係為保障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認定為屬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

熱詞:

  • 專有部分
  • 水渠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 物權法
  • 全體業主
  • 公用設施
  • 圈地
  • 共有部分
  • 鄰居家
  •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