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晚報報道:根據住建部昨日公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小區交付過半,建設單位及時報送資料的話,最長5個月即可成立業委會。該規則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則,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規則指出,對於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規則指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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