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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合同就用工 受傷拒賠法不容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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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沒有和他人簽訂合同,就雇傭他人從事勞務。出現事故後,便以雙方未簽訂合同為由拒絕賠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2年6月6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金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9765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1年7月,原告張某受被告金某雇傭為大慶某地下人防工程做木工和拆模工作。同年10月28日,原告在做木工活時,從上方五米處掉下一鋼管將原告左手砸傷。住院治療7天,並診斷為左手第五掌骨骨折。被告為原告交納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795.51元。原告兩次門診費共計331元。2012年2月21日,經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張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內固定評定為九級傷殘;張某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後四個月。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交涉,仍無法達成協定,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賠償原告門診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5607元。

  另查明,原、被告之間未簽訂雇傭合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工資表及職工考勤表中註明被告為承包費負責人及考勤負責人。原告的戶籍登記原告戶籍為竹園村三隊,職業為糧農。

  在訴訟中,被告則辯稱,原、被告之間不成立雇傭關係。原告經他人介紹到被告的工地做木工活,當時的工作是分區的,一個區雇傭一些人拆模板。而在出事故前,原告就已經是在被告處承包工程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的雇傭合同,但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被告給原告發放工資的事實,因此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係。被告雖辯稱原告是在被告處承包的工程,但其卻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不予採信。被告作為原告的僱主,對於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門診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的訴請,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誤工費,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實際誤工損失,也未能提交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證明,根據原告戶籍登記中記載其職業為糧農,故對誤工費本院參照2011年黑龍江省農、林、牧、漁行業的平均工資予以保護,因原告所受損傷已構成傷殘,故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經計算誤工費為4140元。關於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55426元,因原告戶籍登記為竹園村三隊,職業為糧農,原告雖向法庭提交了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但該證明的內容並未體現原告為城鎮居民,且人口居住情況的主管機關為公安機關,原告未提交暫住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予以計算,因原告所受損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故殘疾賠償金應為24844元。關於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結合原告就醫的地點及天數、酌情保護100元。原告訴請護理人誤工費及後續治療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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