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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女子超市購物鎖骨被人群踩斷 要求賠償遭拒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1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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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大型超市購物,不料電梯上突發狀況,女子被人群擠倒後,鎖骨竟被踩斷,要求超市方給予賠償,卻被拒之門外。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受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該超市賠償受害人王女士(化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餘元。

  2010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至無錫市某大型超市購物,在乘坐手扶電梯時,因運送超市購物車的工作人員推動力量不足,購物車阻滯在扶梯裏,扶梯裏的一些顧客受到了阻礙而後退,王女士被後退的人群擠倒,混亂中被踩受傷。經診斷,王女士左側鎖骨肩峰端骨折,傷殘等級被定為十級傷殘。事發後,超市方支付了王女士的醫療費用,但並未給予其他賠償。王女士曾找到店方,要求對其受傷造成的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給予賠償。對此,店方負責人表示,超市方並非踩傷王女士的實際侵權人,也不存在任何過錯,故拒絕給予賠償。

  追討無果下,王女士只能一紙訴狀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萬餘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超市方仍以上述理由予以拒賠,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王女士至超市購物,因該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王女士在乘該店自動扶梯時受傷,該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對被告超市方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類型也呈多樣化趨勢。本案所涉及的是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糾紛類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被保護人的人身或者財産損失時,應當自己承擔責任。本案中,作為被告方的超市因管理不到位,運送手推車時發生阻滯,引起顧客後退、擁擠,造成來購物的王女士被踩傷,超市對作為顧客的王女士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隨著大型超市的普及,此類糾紛的發生呈上升態勢。因此,商場、超市、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提高安全意識、加強管理、採取各類有效的預防措施,積極防止損壞事件的發生。

  楊柯櫳 許穎 路若愚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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