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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法院調解書界定是非載明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法司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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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丁國鋒通訊員徐澄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對10余件民商事案件試行“裁判式調解”,即在調解書中對案件進行法律評判和是非界定,作出類似于裁判的調解。

  據吳中法院院長鐘毅介紹,近年來該院年均受理民商事案件5000余件,其中50%左右通過調解結案。實踐中,調解書一般不寫明“調解確認理由”,使調解案件的理由較為模糊,不利於法治引導和教育。

  為此,該院提出了“裁判式調解”的六個明確要求,即對裁判式調解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文書表達方式、法律指導原則、當事人意願要求在調解書中載明;裁判式調解適用於案情相對複雜、事實不易認定、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或具有一定典型性,適宜判斷是非的可調解案件。

  據悉,這項調解新舉解決了當前法院在大量以調解方式結案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模糊、個別案件出現有失公平或一方當事人權利減讓過大的問題。“裁判式調解更好地實現了法律尺度、是非標準明確前提下的矛盾糾紛化解,符合法治主導型社會管理模式的目標要求。”鐘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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