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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重大服務項目將委託第三方公開招標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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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馬海洋報道:5月31日,廣東省政府網站發佈《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主體、服務供應方以及服務項目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購買原則,重大項目將由財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公開招標。

  招標評估環節引入第三方

  《辦法》規定了三類服務的購買主體: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公益服務職能,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的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過程,分為重大事項以及一般性項目。

  《辦法》規定,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由財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其餘購買服務項目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購買主體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實施;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除單筆金額較小的項目外,均應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實施。

  要成為服務供應方,社會組織需“社會信譽良好”。《辦法》同時規定,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需滿足“依法設立”,“治理結構健全”,“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産管理制度”以及“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社會信譽良好”等七項指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可由財政部門實施或通過引入第三方實施。評估範圍包括購買資金使用績效和社會組織服務績效兩方面。

  服務購買範圍“抓大放小”

  可購買服務範圍,通過“排除法”確定。《辦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事項外,下列事項原則上應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轉由社會組織承擔”。

  具體説來,服務範圍分為兩部分,即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和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前者包括教育、衛生、文化等適宜社會組織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等社會服務事務;行業資格認定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檢驗、檢疫、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後者包括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材料整理、會務服務等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辦法》同時規定,購買主體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購買預算、評價方法和服務要求等內容,提高透明度。

  馬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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