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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發文鼓勵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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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推進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行政效能,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擬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

  按照《辦法》規定,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公益服務職能,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的事業單位均可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據悉,該《辦法》按照政府職能轉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事項外,鼓勵政府多範圍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具體包括: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公共就業等領域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擔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務、社會福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宣傳培訓等社會事務服務事項;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社會審計與資産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政策(立法)草擬、決策(立法)論證、監督評估、績效評價、材料整理、會務服務等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及其他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事項等。

  此外,《辦法》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級政府每年度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辦法》也明確了所應具備的條件。其中包括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社會信譽良好等。

  筆者了解到,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過程當中,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需由財政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其餘購買項目應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實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方式實施。

  《辦法》指出,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政府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

  實習編輯:彭正彥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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