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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出臺房屋“陽光徵收”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6: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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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夏超明報道 “從房屋前期的入戶調查,到最終的補償結果産生,都需要及時公示公告,同時市民可自行選定評估機構,並能查詢分戶補償情況。”這是日前出臺的《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陽光徵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的內容。

  今年是浙江省寧波市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陽光徵收”的第一年。“為提高房屋徵收透明度與公信力,切實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寧波在去年制訂《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試行)》和《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若干規定》的基礎上,經過入戶調查和專家論證出臺了《細則》。”寧波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鄭世海説。今年,寧波市國有土地上計劃徵收房屋項目達132個,徵收建築面積235.96萬平方米,其中“老三區”項目46個,將試點開展網上簽訂房屋徵收協議。

  《細則》規定,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包括被徵收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積、權屬、用途等主要內容。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求意見時,應發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告知書》和徵收補償方案。該方案應包括房屋徵收的目的和範圍,實施的時間,調查的基本情況,補償安置的方式、標準,安置住房的地點、套型等情況,期房安置的過渡方式、期限,搬遷期限,補助和獎勵措施等與被徵收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主要事項,並且意見徵求期限不得少於30天。

  自己的房屋值多少,是被徵收人最關心的內容。為確保公平公正徵收,《細則》規定,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被徵收人可自行協商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但選定的機構必須在房屋徵收機構公佈的30家名錄之列。通過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將評估機構名稱、投票時間、投票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徵收人。選擇隨機確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徵收範圍內公告隨機選定的時間、地點及候選評估機構名單。投票和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都應當由公證機構公證。

  另外,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細則》規定,嚴禁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據了解,寧波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將會同監察部門採取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項目徵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發佈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夏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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