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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居住房屋認定做出進一步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1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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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18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近日發佈的一份《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上述認定是《意見》對“非居住房屋的認定”一事項進一步説明時作出的。此外,根據《意見》的精神,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房地産權證書和房地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除此之外,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就房屋徵收補償中涉及相關價格的涵義,市房管部門表示,《細則》第二十八條中的“評估均價”,是作為確定相關補貼標準的計算參數。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經復核、鑒定後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 《細則》第三十一條中的“折算單價”,是作為認定居住困難戶使用的參數。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單價標準時,應當參照房屋徵收範圍內使用的政府定價的産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確定。

  該 《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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