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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業服務收費新政:共用水電費據實分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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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我省物業服務和收費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健全法制規範管理,省物價局、省住建廳決定重新修訂《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分攤辦法》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就此記者採訪了省物價局負責人。

  問:再次修改我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規定的背景?

  答:2011年5月,省物價局、省住建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出臺《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分攤辦法》,經過近一年的實踐,出現一些情況,以及與法律法規銜接不夠等,重點簡化備案程序,明確收費管理範圍,以及部分項目支出分攤方式。

  問:新修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原標準有什麼變化,是否提高了?

  答:這次修訂主要是對收費管理辦法進行完善、細化,不涉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問:新修訂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強調物業服務收費依法備案登記。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登記主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是簡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程序。取消原備案有效期限3年規定,減少實施備案的前置條件及材料要求等。三是明確劃分普通住宅物業與其他物業範圍,解決實際操作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物業範圍界定問題,制止少數物業服務企業以高檔小區名義規避政府指導價管理。

  問: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有何新的變化?

  答:進一步強調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據實分攤。

  一是物業服務企業和員工用水、用電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或向業主、使用人分攤。二是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水用電費用的籌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三是物業管理區域經營性的商鋪、游泳池、活動場所、停車場(庫)等場所的水電費用,由相關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或向業主、使用人分攤。

熱詞:

  •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物業服務合同
  • 分攤辦法
  • 分攤方式
  • 水電費用
  • 收費標準
  • 業主大會
  • 普通住宅
  • 收費政策
  • 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