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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熱線遭“炸彈”忽悠 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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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因開玩笑宣稱“昨天我在地鐵八號線航天博物館站放了炸彈,今天十點準時引爆”而被起訴。近日,閘北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2年。

  【案情回放】

  二十齣頭的陳某來上海打工但遲遲未找到工作,終日出入于出租屋附近的網吧。2012年1月8日晚,陳某在東江灣路的一家網吧內上網,無意間看到一篇外國人謊稱地鐵有炸彈引起民眾恐慌的文章,覺得有趣,便通過百度搜索,進入上海公安熱線的管理平臺,用自己真實手機號、QQ號和身份證號碼在此平臺註冊郵箱,併發信謊稱自己已在地鐵投放炸彈,此時已是1月9日淩晨2時29分。公安局城市軌道交通分局在接到市公安局的出警指令後,出動警力及警犬大隊對現場開展搜爆工作,經過艱苦的三小時地毯式搜查,排除地鐵八號線航天博物館站有爆炸物品的可能。警方經過偵查,于1月9日當天將陳某抓獲。陳某這才知道自己開大了玩笑,後悔莫及卻為時晚矣。

  【以案説法】

  閘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網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陳某到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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