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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槍走火中彈身亡 同伴非法持槍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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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網清遠訊(廣州日報記者曹菁 通訊員 周艷 歐雪玲)與朋友一起去打獵,不料朋友“擦槍”走火身亡。近日,連州市人民法院對一使用改裝獵槍打野豬的連州農民黃某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連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和朋友陳某等4人約好,一起到連州市西江鎮某村的山上打野豬。其中被告人黃某及其朋友陳某各持一支獵槍,另外兩名朋友則各帶一條獵狗上山。

  四人分工,由黃某、陳某先行上山,分開位置伏擊,發現有野豬便開槍。牽狗的兩人則在山下把獵狗趕上山,形成一個包圍圈。分好工後,黃某和陳某便持槍爬上山頂。不久,便聽到山上傳來一聲槍響,眾人以為是打到野豬了,便尋著槍響的方向走去。走近一看,發現陳某仰躺在山頂,身上有大量血跡,其上衣左側和褲子左側大腿處都有破洞。而他的槍則在離他腳部約兩米多遠的一個坎上面。趕來的眾人忙大呼陳某,陳某均無應答,發現其已無呼吸。

  事發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陳某的槍上了膛後不小心觸動了扳機致獵槍走火,而當時槍口剛好對著自己的身體,陳某中槍身亡。被告人黃某私自找人改裝槍支,其非法持有的槍支為自製倣12號獵槍,具備槍支性能,具有正常發射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找人改裝槍支,非法持有並使用該槍支,危害公共安全,對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歸案後,黃某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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