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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修法三讀 拾遺報酬上限1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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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台北5月29日電(記者吳亞明、王昭)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拾獲遺失物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從物品價值的3/10降為1/10,且不得向低收入戶失主等請求報酬。遇有爭議,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現行的台灣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3/10。2年前有名法律系畢業的女子,因拾得單親貧婦遺失的新台幣21000元,揚言依法向貧婦索求3成報酬引發爭議。多名“立委”因此提案修法,調降報酬金額上限為1/10,並規定拾得人若未于7天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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