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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失物招領我頂一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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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藝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相關內容見12版)。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護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難免會挫傷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子貢贖人不要報酬,被孔子批評”可謂這方面的經典案例。春秋時期,魯國法律規定,如果魯國人在外看見同胞被賣為奴婢,只要他們出錢把人贖回魯國,國家就會給予獎勵。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重返故園。後來孔子的弟子子貢從外贖回來了許多魯國人後,拒絕了國家獎勵,卻遭到了孔子責罵。孔子認為:世上萬事,不過義、利二字,贖回同胞是一樁善舉,讓行善之人不蒙受損失,得到大家的肯定,願意行善事的人就越來越多。子貢不要獎勵,固然可以贏得更高的評價,但是同時也拔高了對“義”的界定。此後,再沒有多少人願意出錢贖回同胞。子貢此舉實際上禍害了其他落難的魯國同胞。

  從法律的角度講,物權法第112條明文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法律雖未明確必要費用的範圍,但是拾得人與失物招領公司為此付出了勞動與費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時,付出一定的報酬並無不可。

  因此,我認為,有償失物招領,既是商業行為,也是用物質激勵公眾公德心的回歸。在道德倡導不能立竿見影的情況下,有償失物招領也不失是一種次優選擇。給拾金不昧者一點鼓勵,給失物招領公司一點甜頭,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這麼去做。因此,筆者支持有償失物招領,還期待更多拾得人交還失物,更多失主領回自己的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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