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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拾金不昧引導人們知道感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潮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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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方

  日前,廣州警方新出臺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此規定引發公眾巨大爭議。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對1007人進行的一項題為“拾金不昧應該獎勵嗎”的調查顯示,73.4%的受訪者支持廣州警方獎勵拾金不昧的規定。(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隨身攜帶物不慎丟失對任何人都在所難免,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很幸運地找回來,找回來的人大都心懷感激。四川省遂寧市市民謝丹丟過一次錢包,錢包裏不僅有現金,還有許多重要證件。正在他焦急萬分的時候,一位好心人按照錢包裏的線索找到了他,並把錢包原封不動地交到了他手上。他立即拿出一些錢來表示酬謝,在他一再堅持下,那位好心人才象徵性地收了一點兒。“好心人費心費力、自付車費找到我,不但花時間,如果錢包裏東西不見了,他還可能給自己惹來麻煩。即便如此,他還是選擇了拾金不昧,我又怎麼能讓他吃虧呢?”謝丹説。

  法治社會,判斷任何事情應從雙方的利益出發,追求一個公平。拾得人在返還和保管遺失物的過程中必然有一定的付出,或金錢或時間。作為失主多點感恩之心,給拾得人一定的報酬有何不可呢?事實上,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也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經濟人”理論認為人是自利的。但我以為,“經濟人”的自利性並不等於自私,自利是一種人性傾向。在無償歸還的規定下,拾得人選擇不歸還的結果是最有利的,要麼全得要麼不得,他不會有什麼損失;在有償歸還的規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選擇歸還,因為他面臨的形勢是要麼肯定得一部分要麼全部失去,他沒有多少理由拒絕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給予拾得人報酬儘管會造成一點損失,但與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給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質獎勵,並非對傳統道德的顛覆,我們對道德內涵的理解不應過於偏激和狹隘。社會公平和正義,也應當是道德的本質內容。

  拾金不昧需要提倡。如果説拾金不昧是優良的傳統,那麼給予拾金不昧的人一定的物質獎勵更是對傳統美德的繼承和發揚。調查中,80.2%的人認為不能將獎勵拾金不昧等同於拜金主義。具體而言,73.9%的人認為獎勵拾金不昧的規定“將會鼓勵更多人撿到失物後歸還”;54.1%的人認為“保護了撿到失物者的利益”。相比之下,僅25.0%的人擔心“玷污了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擔心“加重失主的負擔”也只有20.8%的人。誠如北京倫理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副主任焦國成教授所言,酬謝拾金不昧的人是每一個講良心的失主應該做的事情,拾遺者可以選擇不要,但失主不能因此不表示謝意。獎勵拾金不昧,不但不違背法律規定與傳統道德,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和引導人們知道感恩、學會報恩,讓人們學會善意相處。

熱詞:

  • 經濟人
  • 感恩之心
  • 遺失物
  • 拾得
  • 物權法
  • 民法通則
  • 廣州警方
  • 中國青年報
  • 歸還
  • 拜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