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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成為法定“高溫天氣”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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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賈中山)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等日前聯合製定了新版《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首次將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定義為“高溫天氣”,並將高溫天氣作業引起的中暑納入工傷範疇。

  與目前實施的、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相比,新的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出現了三個突破:首次將“高溫天氣”界定為“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將中暑納入工傷範疇;明確規定了對用人單位的追責,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徵求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應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及防暑降溫藥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新版《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不久將對外公佈並開始施行。J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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