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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防暑降溫暫行半世紀迎立法 高溫作業中暑屬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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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40℃

  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37℃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35℃

  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中暑死亡視為工傷

  我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氣溫超40℃停止室外作業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勞動者健康受損追責用人單位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法制晚報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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