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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司法解釋應重在規範醉駕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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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首例“醉駕入刑”案件至今,“醉駕入刑”已實施一週年。一年來,“醉駕入刑”執行也遭遇尷尬。各地法院對於醉駕判案也“寬嚴”不一。據稱,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調研醉駕案件,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5月23日《新京報》)。

  “醉駕入刑”實施一週年的成效,無疑有目共睹。數據顯示,一年來全國警方共查處醉駕案件36.8萬起,同比下降四成。但與此同時,一年來,“醉駕入刑”實施過程中所暴露的問題同樣也越來越明顯,突出表現在:各地法院對於醉駕判案“寬嚴”不一,許多地方法院適用緩刑過多。另有數據顯示,北京在判決醉駕的案件中,實刑率達到99%,而廣東、安徽等地適用緩刑比例超過40%。

  而更為令人擔憂的是,這種“適用緩刑過多”的情況,在一些地方,伴隨著時間的推移還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以廣東省為例,據該省公安廳統計,從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醉駕入刑”案件的緩刑與實刑之比低於1:10,而從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緩刑與實刑之比已上升至超過1:1。這意味著,在廣東,超過半數醉駕者已不再有實刑之虞,不用擔心失去人身自由了(3月10日《南方日報》)。

  這種“醉駕入刑”寬嚴不一乃至在一些地方顯得越來越“寬”的司法格局,顯然讓人倍感憂慮和不安,勢必預示著某種令人沮喪甚至顯得“前功盡棄”的消極社會後果。一方面,各地“寬嚴不一”將會嚴重損害法律適用、司法審判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另一方面,緩刑過多的審判趨勢,也會嚴重削弱“醉駕入刑”的司法威懾力,進而導致“醉駕”行為的重新反彈、氾濫。還以廣東省為例,數據顯示,隨著緩刑判決迅速增加,醉駕案件也呈明顯反彈趨勢。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全省查獲醉駕數量同比減少26.53%,而從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查獲醉駕數量已上升到同比只減少了11.49%。

  所以,為了維護國家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更為了鞏固“醉駕入刑”的既有成果,應繼續保持其應有的司法威懾力。筆者以為,制定針對“醉駕入刑”的司法解釋,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不僅急需解決“寬嚴不一”問題,而且還須“嚴字當頭”。嚴格規範適用緩刑具體情形,強化“入刑”威懾力。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至少應確保做到這樣兩點:其一,嚴格規範“醉駕”適用緩刑免刑,確保“入刑”與“緩刑”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杜絕司法判決畸輕、畸重的情況。近期有法律專家指出,“醉駕本來就屬於輕罪,如果再大量適用緩刑或者免刑,將會極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懾力”,這表明了人們對醉駕緩刑過多的不滿,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應該給予重視。此外,若“醉駕入刑”不能嚴格保證,還將會産生一種處罰“倒挂”效果——醉駕者所遭受的實際刑事處罰,甚至將不如以往“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更為嚴厲。

  其二,嚴格厘清“醉駕”從寬的具體內涵和標準。“醉駕”並非不可因“情節不同”而從寬,但該“從寬”顯然主要只能是“拘役”時限(1個月至6個月)上的從寬,而非實刑還是緩刑層面的從寬。同時,“從寬”的具體適用標準、什麼才屬於“情節輕微”也需從嚴把握。像以下這些“情節”,筆者覺得就應嚴格排除在“輕微”和“從寬”的範圍之外,如酒精含量超過100mg/100ml者,有抗拒醉駕檢查行為者,高速公路醉駕者,公職人員或公車醉駕者,駕駛營運車輛醉駕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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