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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銀行出事本土銀行挨罵 國內金融自身需檢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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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條關於英國ATM機故障的新聞正被中國網民們“瘋轉”:英國某小鎮的一台ATM機發生故障,吐出雙倍現金,並遭遇兩百多人提款。事後,ATM機的所有方匯豐銀行表態不進行追討,因為出錯的是銀行,顧客不必為此負責。

  人們紛紛將這則新聞和五年前引發熱議的“許霆案”進行對比:“國內的銀行你們看過來,這就是差距!” “許霆太冤了!”幾乎一邊倒的質疑聲齊齊指向國內銀行。那麼,在這個問題上,國內外銀行的差距真的這麼大嗎?故意多取了錢的英國人真的不觸犯法律嗎?

  誤讀:國內“判無期”,國外“不追討”?

  “有人用五六張銀行卡取錢,每張卡都取了300英鎊(英國銀行卡每日在ATM機取款的最高限額為300英鎊)。”在場的顧客如此描述發生在英國漢普郡小鎮“米爾福德”的ATM機故障。儘管當地警方表示如果顧客發現櫃員機發生故障仍然繼續取錢,銀行方面可能會以欺詐罪追究顧客責任,但匯豐銀行方面卻表態不會進行追討。

  惡意取款均屬違法,但數額較大銀行才會訴諸法律

  匯豐銀行如此“大方”的態度,刺激了對“許霆案”印象深刻的國內公眾:難道我們有可能要判無期的罪行,在英國就沒事嗎?

  “這件事和‘許霆案'不能簡單地套在一起,否則會對民眾有一個很大的誤導。利用金融機構的漏洞去惡意取款,這種不當得利都是違法行為。這家銀行不去追索,不表示説這錢就是該拿的,拿了一定沒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郎丹柯説。

  事實上,明知取款機故障,仍然惡意取款的行為在英國同樣是違法行為。2002年8月,英國考文垂建築金融合作社電腦故障,櫃員機“狂吐”五天,期間銀行總共被取走了100多萬英鎊,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款。考文垂建築金融合作社向警方報案,取款數額上萬英鎊的人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刑責和退賠款要求。其中,取走了13萬英鎊的朱伯特一家,分別被判處12個月和15個月的監禁。

  不過,像考文垂建築金融合作社這樣嚴厲追究取款者的銀行並不多;對於大多數取款數額不高的顧客,銀行方面通常會選擇放棄追討。

  為何放棄追討?英銀行可以通過保險等多種途徑分擔風險

  于姚(化名,某銀行工作人員,主要從事貸款業務):

  在銀行放棄追討部分顧客的“大方”態度背後,並不僅僅是出於責任,還有對成本問題的考量。同時,銀行還能夠通過其他方式分擔風險、降低損失。

  現在的ATM機,運營和維修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設備提供商負責日常的維修,一種是包給專門做維修業務的第三方,後一種是比較流行的方式。如果是因為機器故障或者是電腦問題,那就是維修方責任,造成的損失,維修方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具體的風險分擔比例,要看雙方簽訂合同中的約定了,可能不同的合同中會有所差異。

  據説國外有銀行業和保險業的一個行業協定,在ATM機出現非人為故障的時候,保險業可以先行賠付,為銀行分擔一部分風險。但在國內的銀行中,我還沒有聽説有這種業務。不過,我想,如果銀行願意花這筆錢,保險也應該非常樂意推出這個險種,因為地球人都知道,ATM機是有監控的,錢款損失的可能性不大,而銀行需要支付的保費應該不會太低,這樣風險小、收益大的投保項目,正是保險公司的最愛啊。所以,目前沒有這種業務,估計還是銀行覺得沒有必要做這種風險分擔,把自己的利潤白白讓出去一塊。

  釋疑:法律偏向於誰?弱勢的持卡人!

  雖然利用機器故障惡意取款在英國同樣違法,但屬於輕罪。英國法律偏向處於弱勢的持卡人,即消費者;ATM機是銀行的延伸,其故障的責任首先在銀行。2009年,英國投行的一個女白領和丈夫,利用ATM機故障,在3個月裏取現300次,獲得6.1萬英鎊。結果,兩人被判處9個月緩刑,250小時的無償社會服務。相比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的許霆,這種處罰要輕得多。相似的案情,為什麼結果如此懸殊?

  ATM機出錯,銀行首先必須承擔大部分責任

  一些國家還有法定歸還不當得利的期限,比如7天交回可免責

  吳景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像這種ATM機突然多吐錢的情況在很多國家偶爾也會發生。此外還有吞卡、存款後沒有記錄等給儲戶造成損失的情況。

  類似這種控制ATM機的電腦出現故障導致ATM機“短路”的技術問題,只要不是儲戶人為故意的,歸根結底還是銀行本身有過錯。英國這家銀行主動認錯,並表示不再追究,也是承擔責任、吸取教訓的一種方式。銀行沒有及時發現ATM機的故障,就相當於它沒有及時發現自己的過錯,它必須要承擔大部分責任,而不能進行責任轉嫁。

  當然,從道義角度來講,在文明社會裏,我們是反對大家趁著ATM機“腦子進水”的時候,去佔小便宜的。但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錢了,也只能算是不當得利;在金額不大的情況下,雖然應該返還,但也是民事責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追償,一般情況下還不足以上升到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儲戶利用ATM機故障,反復取錢,按照現行刑事法律規範,從第三次開始就屬於盜竊並按盜竊罪論處,可以按照侵佔金額和情節是否嚴重來定罪量刑,並且即使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也不適用死刑。從這個角度講,“許霆案”開始還是量刑過重。

  另外,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上非常具體,一般都會有一個法定的期限,比如7天,或者更長。在這個期限內,如果你將手裏因不當得利所取得的財物上交給有關部門,就可以避免法律追究。而超過這個限期不返還不當得利所獲財物,則按照侵佔或盜竊罪來論處。

  啟示:別人出事,挨罵的為什麼是你?

  儘管公眾的評論和質疑可能存在誤讀,但發生在遙遠英國小鎮的一條新聞,能激起國內公眾如此熱切的關注,這種現象本身頗值得國內銀行業對自身進行檢討。

  民眾需要公示、需要聽證、需要“吐槽”

  不能單方面出臺一個完全維護你自己利益的規定

  郎丹柯(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

  現在人們對銀行業意見非常大,主要有兩個原因。先説大家意見比較多的“離櫃概不負責”,從民法的角度“離櫃概不負責”是沒有問題的,雙方在交易的時候應當對標的物有一個確認,也就是“驗貨”。就像買衣服,離開櫃臺之後,再有劃痕之類的人為損害,就很難確認責任在哪一方了。同理,有人在銀行取了一萬塊錢,回家之後拆散了,説裏面有一張假幣,很難確認假鈔的來源。怎麼辦呢?

  之所以這個問題讓消費者覺得不公平,其實是銀行方面缺乏相應的保障。這就需要銀行在現場提供相應的保障,比如窗口和ATM機附近都有攝像系統,那麼,你是不是可以設置一個點鈔機,讓取款的儲戶當場查驗一下,發現數目不對或者假鈔問題能及時解決。

  另一方面,現在銀行最大的問題在於很多中間費用沒有事先公示和聽證,不徵求公眾的意見。雖然商業化收費項目的價格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是由銀行自定的,但是我們的銀行地位特殊,有一定的獨佔地位,很多銀行憑藉多年來和各種機構、企業的關係形成了一種得天獨厚的天然壟斷,比如工資、罰款繳費等,而很多收費項目(小額賬戶管理費、點鈔費等)又涉及到大多數不特定的消費者。

  因此,銀行有必要對這些中間費用該不該收、應不應漲進行事先的公示和聽證,給各方利益一個“吐槽”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各界的意見就能有一個博弈,相互退步、妥協,達成共識。既不是完全站在消費者的利益上,也不完全站在企業的利益上,有時候,短期的退步是為了長遠的發展,不能單方面就出臺一個完全維護你自己利益的規定。同時,這個過程也能夠讓公眾了解到收費的具體明細情況。人們的抱怨不一定都是對的,但是我們的銀行現在確實有許多需要改善的空間。

  註解

  銀行風險早已轉嫁保險公司

  從1915年起,英國大銀行會購買銀行業綜合保險,這個險種有疏忽保險的可選擇條款,承保對像是被保證員工工作中因疏忽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不論是ATM軟硬體故障還是負責ATM的員工操作失誤導致多吐錢,銀行的財産損失風險都早已轉嫁給保險公司,很容易彌補。

  石頭(網評人)

  別輕易拿“啥”説事

  “許霆案”的定性至今仍存爭議,並不是我們拿英國ATM機出錯“不還錢”説事的理由,法治社會討論法制問題,應該在特定的法治語境下進行。比如,我們國家拾得他人遺失物後,經所有權人請求仍拒不返還,拾得人的行為就構成了不當得利;而在英國則完全不同。英國規定拾得人是不能夠自己處理遺失物的,否則就會被視作盜竊罪處理。面對如此差異,英國人也並沒有拿我國的不當得利制度説事兒。

  郭文婧《法制日報》

  最高院有必要適時推出司法解釋

  最近幾年,關於ATM機取現出現問題的案例也在增多,雖然我國法律中對此有比較清楚的規定,但是,為了避免執行中的誤差,最高院有必要適時推出司法解釋,來規範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也有必要聽聽民眾的聲音。要知道,雖然輿論未必都是理智的,但是理智的民意肯定是正確的。

熱詞:

  • 朱伯特
  • 銀行風險
  • 銀行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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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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