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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規範預付費合同 商家“消失”預付費得留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城市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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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工商局了解到,為規範消費類預付費服務合同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天津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合同指導意見》將於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該意見對經營者提出更多約束條件,可指導消費者看清預付費合同,避免上當受騙。記者 黃萱

  預付費獲安全保障

  意見規定,經營者要在合同顯著位置標明哪些是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根據交易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簽訂預付類合同,內容包括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事項。此外,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合同。

  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不得以格式條款(包括符合合同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免除自身責任,同時加重消費者責任。所提供商品和服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原産地證明、收費清單,並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記載于發票、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上。

  關於服務明細,經營者應保存提供至交易關係終止後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由消費者簽字確認。在服務期限內,除雙方約定費用外,經營者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或增加限制條件。

  遏制商家欺詐行為

  很多消費者擔心交納預付費後經營者“消失”。意見指明,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時,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消費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一次性返還預付費餘額。經營者因停業或登出需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暫停營業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如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返還預付費餘額。

  此外,消費者在交付費用後未接受服務,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消費者在交付費用後接受過服務,又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接受服務,可與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

  嚴格約束合同雙方

  經營者在服務有效期限內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縮短服務有效期限、減少承諾的服務項目、增加服務條件、提供的服務或使用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而消費者隱瞞患有嚴重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違反經營者相關制度3次以上,經勸阻拒不糾正;在服務場所內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營者有權解除合同。

  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消費者未按約定支付餘款的,只可享受首次付款數額相應的優惠幅度。因經營者原因終止、變更消費卡使用的,應得到消費者同意。如不同意,應按消費者購買(支付)的費用扣除享受優惠幅度後的消費額,退還卡內餘額。經營者關閉、轉讓、合併、搬遷的,應按消費者實際購買時支付的費用扣除享受優惠幅度後的消費額,全額退還卡內餘額。確因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和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害,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熱詞:

  • 解除合同
  • 經營者變更
  • 消失
  • 卡內餘額
  • 店堂告示
  • 消費類
  • 格式條款
  • 書面合同
  • 賠償責任
  • 服務期限